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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902民初4164号
原告: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临江园4号楼1层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58XL7T。
法定代表人:叶维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珠英,北京地平线(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新园5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9566638X。
法定代表人:欧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势,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珠英、被告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499.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宁德长途电信线务局二楼宁德市蕉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项目(“下称项目工程”)交由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合同总价值暂定为385655元,具体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3.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支付30%工程款,双方结算后7天内应支付65%工程款,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支付。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7月初项目工程完工,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投入实际使用。2018年4月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竣工决算。根据《决算书》项目工程决算总造价为461844元。如今质保期早已届满,然而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为止仅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44.8元,拖欠工程款355499.2元。
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两个项目的合作,目前原告只起诉蕉城部分,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付工程款30%,双方结算后7天内付65%,由于目前工程未验收,由于验收时需要整改,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及时整改,所以无法验收,所以第二部分款项未支付;2.关于增项的部分,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我们同意进行增项,后面经过协商也同意按9折计算,目前已付四十几万,现在欠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个项目是31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宁德蕉城点装修预算、项目工程开业情况、宁德市蕉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项目决算书,经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三性无异议,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蕉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情况说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装修整改通知书、蕉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增项部分情况说明,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古田点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宁德古田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项目决算书、古田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增项部分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6日,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宁德长途电信线务局二楼宁德市蕉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交由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开工日期2017年5月2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31日;合同含税工程造价为385655元,施工中如有增减项目,则按预算单价实际施工项目数量结算;签完合同3个工作日内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支付30%工程款即115696.5元,竣工验收双方决算后7天内应支付65%工程款即250675.75元,质保金一年内支付,支付比例5%即19282.75元。合同签订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2017年7月,涉案项目完工,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投入使用。2018年4月,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竣工决算,决算工程造价为461844元,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44.8元,涉案项目质保期已满,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355499.2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7年6月6日,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予以接收并进行营业,且双方于2018年4月已对涉案项目工程进行决算,应视为实际竣工验收。因此,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涉案项目未整改无法进行验收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称因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对涉案项目进行增项,经双方协调同意工程款按九折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履行过程中,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06344.8元,涉案项目质保期已满,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工程余款共计355499.2元未付。因此,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499.2元并偿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州维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499.2元及偿付工程价款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3元,由福建微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陈碧华
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林芳苓
书 记 员  陈巧梨
附:本案所涉及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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