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楼15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79412219M。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女贞街东方绿地小区4号楼西单元2楼一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683173292P。
法定代表人:王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3345058398E。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2日作出的(2019)豫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区女贞街西侧××东方绿地小区11间商铺,本院查封后委托评估,11间商铺评估价值3200余万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评估价值过低,申请重新提供房产供法院执行,第三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代履行承诺书,自愿代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将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鲁山县××与××交叉口西南(绿地国际花都)1号、17号楼共54间商铺供法院执行,54间商铺本院已予以查封。
本院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469814.71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再次提供房产供法院评估、拍卖,因涉及国有资产等相关问题,需向公司汇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相关当事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佳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