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恢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79412219M。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女贞街东方绿地小区**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683173292P。
法定代表人:王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3345058398E。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提供房产配合本院执行,本院对其房产依法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以申请执行人提供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为由,申请本案先终本结案,后续工作完善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曰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佳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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