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平顶山市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94122119M(1-1)。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与鹰翔路交叉口路南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52481Q。
法定代表人:刘红献,该公司总经理。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民初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标的物)。
三、已将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的标的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之外,经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4民初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