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异44号
异议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平顶山市财政局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94122119M(1-1)。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与鹰翔路交叉口路南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52481Q。
法定代表人:刘红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运强,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豫04执165-2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6月12日举行听证;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