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平顶山市财政局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94122119M(1-1)。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与鹰翔路交叉口路南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52481Q。
法定代表人:刘红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共计27套(房产分别为:11#-13#楼间商业用房101102103104105106201202203204205206,13#-16#楼间商业用房101102103104105106201202203204205,平房预售证第【2013】010号3#-5楼楼间商业用房105205,平房预售证第【2013】008号5#楼东单元1-2层103203)。并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上述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豫04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2021)豫04执恢5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产作价24036368元以物抵债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向相关的不动产机关送达执行文书。
三、已将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4036368元(以物抵债金额),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除上述拍卖的房产之外,经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