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1481民初2743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有爱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有爱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计1457元,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书 记 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