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爱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重庆有爱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655号
原告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爱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祥建
书记员  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