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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3847号
上诉人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泰电子)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杜玉兰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固泰电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1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124号案合并审理或驳回建发公司的起诉;二、诉讼费用由建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固泰电子的立案时间先于固泰电子的立案时间,因此应依法将本案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124号案件合并审理;第二,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前诉和后诉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产生的同一租赁合同纠纷,后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四十七条,建发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起诉的(2020)川0112民初6124号案件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并未查明固泰电子先立案的事实,也未查明建发公司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事实,且在本院认为部分也并未对此提及,一审裁定遗漏重要事实。
本院认为,在权利人没有提起权利主张时,债务人固泰电子提出的确认不存在债务或减免债务等消极性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不应当受理。另,固泰电子已在(2020)川0112民初6124号案件中将本案的诉讼请求作为抗辩意见提出,该案已进行实体审理并处于上诉过程中,该案的实体处理必然涵盖本案的诉争内容,固泰电子的实体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综上,固泰电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杜玉兰
书记员  何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