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执异63号
申请人***、巫勇与被申请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水电”)、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聚商”)合同纠纷即(2021)川0112执保45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投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申请人***、巫勇与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成都聚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诉前财产保全(2021)川011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成都聚商在异议人经开投资的应收款进行保全,在保全执行时异议人经开投资表明,与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无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异议人也书面提出了与四川水电无合同关系,四川水电在异议人处无应收款之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对此部分的异议,本院不予审查,但异议人并没有否认被申请人成都聚商对异议人享有的应收债权,异议人并不能免除该协助执行的义务,故异议人经开投资提出的撤销(2021)川0112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巫勇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成都聚商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川011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成都聚商所有的财产在2900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在保全裁定执行实施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异议人经开投资发出(2021)川0112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1)川011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异议人协助对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成都聚商在异议人经开投资的应收款在29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异议人经开投资在保全执行时表明,与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无债权债务关系,与被申请人成都聚商有工程合同关系,但工程尚未结算,现无应付款。2021年3月2日异议人经开投资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川0112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异议人经开投资提交了其与被申请人成都聚商先后于2009年5月12日、2012年6月、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BT投资建设合同书、BT投资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BT投资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及工商登记信息、(2021)川011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2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一、变更本院(2021)川0112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内容,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人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29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驳回异议人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 恢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姚明亮
书记员 陈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