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11551号
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7.5元,由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