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174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定金鑫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8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金鑫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喜增
书记员 张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