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2财保11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华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候宗潮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的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2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账号:04×××34)的存款210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华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春江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