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执286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二路7-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5年07月0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证件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32165.25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