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特539号
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蒙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和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