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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特539号 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鼎一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蒙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和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