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491号
原告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