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150号
原告: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印。
原告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