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某某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661号 申请人: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活力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活力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岗,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