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661号
申请人: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活力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活力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岗,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