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5120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响当当广告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甘州区***街师范综合楼8号门店。
经营者: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科西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皋兰县北龙口国际商贸物流城五金机电市场4幢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响当当广告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甘肃科西档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响当当广告图文设计工作室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响当当广告图文设计工作室以“原、被告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响当当广告图文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响当当广告图文设计工作室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7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