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623号
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财保95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