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937号
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殿凯,总经理。
2019年7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2019)京仲案第3704号仲裁案财产保全函,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此函以及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7.0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7.0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邵淑兰
审判员  张金荣
审判员  仲光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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