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5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刘殿凯,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吉010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87.0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路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87.0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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