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6民初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路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绿园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6民初977号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非业主单位或者总包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合同,而是上诉人将承包的公主岭市南环城街、岭南大街项目勘查设计的项目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调整,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综上,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协议书》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应属无效,请求贵院依法移送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正信公司二审答辩称:一、被告上诉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勘察设计《合作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混淆是非。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而不是所有建设工程合同都适用专属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也认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四、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对管辖权进行了约定,因此本案应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路桥公司与正信公司在案涉《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上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其效力亦未提出异议。故根据以上约定,正信公司向案涉《合作协议书》中的甲方,即路桥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路桥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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