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977号 原告: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 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2348052.43元及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9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公主岭市项目堪察设计任务。协议约定勘察设计费暂定为2418494元,最终勘察设计费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2022年初和2023年初,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两份《往来账项询证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付账款(设计费)为2348052.43元。原告已于2019年12月6日前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勘察设计文件。经向建设方吉林省岭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查询,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岭泰市政公司交付了原告的全部勘察设计正式图纸,建设方岭泰市政公司已按原告提供的勘察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完毕。截止2020年4月,岭泰市政公司就已向被告陆续拨付了全部勘察设计费。在原告已按协议要求提供了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其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或置之不理,时至今日仍未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2348052.43元及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93800元。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调整,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非业主单位或者总包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合同,而是申请人将承包的公主岭市南环城街、岭南大街项目勘察设计的项目部分分包给被申请人,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原告(乙方)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与被告(甲方)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中第2条约定“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作协议书》中甲方住所地即本案被告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1416号,应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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