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02民初849号
原告:上***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联杨路3606弄112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长宁区虹许路。
被告:山西中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工业园(南呼延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上***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国卫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