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5285号
原告深圳市专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市专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专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专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