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62号
原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勘村工业一路14A大勘科技园******北,组织机构代码08246607-3。
法定代表人李江。
被告王赟,男。
被告**,男。
被告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锦龙大道东方威尼斯利多阁**,组织机构代码779874798。
法定代表人王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赟、**、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王赟、**、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王赟、**、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5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退回1000.25元,保全费4020.92,因撤回保全,向原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退回4020.92元。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庄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