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9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方威尼斯利多阁**。
法定代表人:王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杰,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华,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大望,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上诉人深圳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大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