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鑫玉龙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6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方威尼斯利多阁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玛斯兰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与东华大道交汇处鼎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建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玉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玛斯兰德酒店有限公司(下称玛斯兰德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玉龙公司申请再审称,***是否申请人所雇请的人员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认定***与申请人有劳务关系错误;申请人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受的伤害更符合故意摔伤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错误,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需要承担责任,涉案楼梯属违章建筑,酒店方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鑫玉龙公司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没有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为鑫玉龙公司提供劳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损害事故,一、二审判决都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审判人员组织三方当事人到场进行了两次实地勘查和测量,并组织三方质证,鑫玉龙公司主张***是故意摔伤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鑫玉龙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鑫玉龙公司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鑫玉龙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原审诉讼中,鑫玉龙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项目多,其中贴瓷砖这一项是交给***,与***按面积结算工钱,有安排现场监管但未与***约定安全责任义务,知道***有安排一些工人过来做工,但不清楚***是否是***安排的,而鑫玉龙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其发包工程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判决认定***是在鑫玉龙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与鑫玉龙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从高处摔落受伤,鑫玉龙公司应负有主要的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施工现场三楼摔下,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玛斯兰德酒店虽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鑫玉龙公司承包并无过错,故原判决认定玛斯兰德酒店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亦无不妥。鑫玉龙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彤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