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锦龙大道东方威尼斯利多阁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74798。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3088元并退还装修工程质保金7984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人民币26374.21元(含执行费20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赖志良
执行员 薛文超
执行员 杨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