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锦龙大道东方威尼斯利多阁**。
法定代表人:王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烈锋,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玛斯兰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与东华大道交汇处鼎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芳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玛斯兰德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周安兴,***亦承认是周安兴通知其到工地施工,在***未与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周安兴是否为***雇主,需要追加周安兴为本案的当事人才能查清。由于原审遗漏当事人,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鑫玉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5元,上诉人惠州市玛斯兰德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18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郑 杰
审判员 黄宇乐
审判员 寇 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苗苗
书记员黄春婷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