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328号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东六角井。
法定代表人:邹卫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55元,减半收取170527.5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海波
审 判 员 曹敏兵
审 判 员 梅矫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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