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君装备有限公司

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2425号

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教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933854643。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被告:**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长溪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56066H。

法定代表人:林咸宗。

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