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2425号
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教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933854643。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被告:**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长溪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56066H。
法定代表人:林咸宗。
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庆元县杨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