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5-辽海中盐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树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5-辽海中盐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树芬,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东六角井。
法定代表人:邹卫建,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闽通华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双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A130室。
法定代表人:何树芬。
原审被告:大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南路七小区综合楼5-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
原审被告:华君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34号-1。
法定代表人:郭颂。
原审被告: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
原审被告: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铁南西街珍珠岩里。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
原审被告:保华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梅。
原审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姚晓军。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5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专属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港口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铁路运输□海事□军事□知产□金融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