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3850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台州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0592615D。
负责人:方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波、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角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56066H。
法定代表人:邹卫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黎,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京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89981P。
法定代表人:张艳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黎、王丹,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为与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56元,减半收取521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28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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