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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7817号
原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
法定代表人:戴荣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东六角井。
法定代表人:邹卫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