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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君某某公司、华志某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1民初576号 原告:华君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 被告:华志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华志某某公司管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君某某公司与被告华志某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君某某公司经本院催告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