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03执4691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杭州杭开电气有限公司与环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中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03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陶善辉
代书记员 陈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