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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0113民初1810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杭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开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国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新源国能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新源国能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22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管辖协议约定由**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辖。本案被告新源国能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合同签订时,被告新源国能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其未在北京市顺义区办公,根据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超
书记员 杨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