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创业园1#园Dd2一2。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人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2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仲裁字第140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人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40907.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乡仲裁委员会(2020)新仲裁字第140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