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7150号
原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创业园1#园Db2-2。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志。
被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20号1号楼2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孙全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