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清执字第476号
申请人新乡市某公司
被执行人清丰某公司,地址清丰县文化路东段路南(食品产业集聚区)。
新乡市某公司申请执行清丰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买卖合同)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乡市某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瑞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申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