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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清执字第476号

申请人新乡市某公司

被执行人清丰某公司,地址清丰县文化路东段路南(食品产业集聚区)。

新乡市某公司申请执行清丰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买卖合同)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乡市某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瑞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申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