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4553号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忠洲(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4862495C。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应诉材料的送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融臻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820元,共计4845元,由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管 楠
审判员 张 茜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