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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1民初800-1号
原告:***,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创业园**#园**-**。
法定代表人:耿保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新城区雁鸣街西西、万胜路南、学苑路北6号楼1层101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陈常军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李伟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