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

香河桐桐家具厂与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4408号之一

原告:香河桐桐家具厂,经营场所香河县淑阳工业园区。

经营者:杜建红。

被告: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瀛海段**。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香河桐桐家具厂与被告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冀1024民初440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告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调解结案,原告香河桐桐家具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小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