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执53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奇耐特长城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瀛海段22号。
法定代表人:安托万.奥拉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方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奇耐特长城座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6.675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到其住所地进行查找并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但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杨红超
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艺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