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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奇耐特长城座椅有限公司、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耐特长城座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9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北京奇耐特长城座椅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上诉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918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项目所在地、安装行为履行地均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为便于诉讼应由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相关法律,承揽合同应由行为发生地及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赵梦辉 代理审判员  朱 丹
书 记 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