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

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与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京0105民督13号

申请人: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瀛海段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9层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桥辉。

申请人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6月应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邀请参加被申请人“2019至2020年度泰禾院线座椅供应及安装调试集中采购”项目的投标,并于2019年6月24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申请人交纳了100 000元投标保证金。后申请人未中标,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后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但被申请人仅于2020年1月22日退还50 000元,剩余50 000元一直未予退还,故申请人申请督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5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天坛玛金莎座椅有限公司五万元。

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