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26民初655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冯守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黑1226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县支行的账户的冻结,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县支行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宝慧
审 判 员  于显志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贺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