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26财保130号
申请人:绥棱县树芳农用建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经营者:马树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秦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申请人绥棱县树芳农用建材商店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某单位账户内的工程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棱县树芳农用建材商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某单位账户内的工程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63元,由申请人绥棱县树芳农用建材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雪